烟草专卖一刀切执法调研报告

烟草专卖一刀切执法调研报告

问:烟草执法意见及建议
  1. 答:烟草专卖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合理化建议文明执法如果得不到监督和制约,必然难于深入、持久甚至可能流于形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手知烟草专卖法》(以下简称《烟草专卖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烟草专卖是指国家对烟草专卖品庆薯简的生产、销售和进出口业务实行垄断经营、统一管理的制度。
    第三条烟草专卖品中的烟丝是指用烟叶、复烤烟叶、烟草薄片为誉裤原料加工制成的丝、末、粒状商品。
问:烟草执法风险点及防控措施
  1. 答:法律分析:提李扮铅高基层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安全,提高执法部门及工作人员的风险防范意识,增强自身执法风险防范能力,以及建立行政执缺哗法风险防范长效机制,成为新形势下基哪好层行政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必须重视并急待解决的问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第七条 本法所称烟叶是指生产烟草制品所需的烤烟和名晾晒烟,名晾晒烟的名录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未列入名晾晒烟名录的其他晾晒烟可以在集市贸易市场出售。
问:如何处理烟草专卖品无主案件
  1. 答:,
    烟草在线专稿随着国家法制工作深入开展,必然对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提出了进一步的要求,但是因为目前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主要依据《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行政处罚法》进行处理,对部分复杂案件适用的法律规定或司法解释较为缺乏,特别是无主案件,一直困扰着专卖行政处理,不利于烟草专卖行政执法的规范化,所以有必要对卷烟无主案件进行深入的探讨。
    一、烟草专卖品无主案件的认定
    在烟草专卖执法过程中,部分当事人为了逃避法律追究,采取逃避,不接受处理的方式,使查获的烟草专卖品处于悬浮的状态,难以处理,只有对烟草专脊则卖品的所有人进行确认,才能对违法行为和违法物品进行处理。因此,对烟草专卖品的无主进行认定是处理无主案件的关键。
    如何对无主案件进行认定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主要问题。实践中主要存在两种情形:
    第一,执法人员在非经营场所,如路上、车站、物流中转站等地点查获烟草专卖品,当事人当场逃逸,或采取逃避不予认领的方式,执法人员经调查,无法确定当事人的姓名、住址或经营场所,也无法与其取得联系;第二,执法人员在经营场所查获,或在非经营场所查获,但是可以查明当事人的姓名,住址,经营场所,可以与当事人取得联系,只是樱册棚当事人采取不予配合的方式,不接受行政机关的调查处理。
    对于以上两种情形,有人认为,只要经过公告期公告通姿芦知,当事人在规定的日期仍不来认领或接受处理,便可以认定为无主财产进行处理。但是,这样的处理方式有些欠妥,容易使违法当事人逃避法律的制裁,特别是假烟的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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